现将《下车镇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6月29日省安委会全体(扩大)会议暨重点行业领域百日攻坚行动部署会及市县续会精神,根据省安委会印发的《关于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的通知》(苏安〔2022〕10 号)、市安委会印发的《全市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连安〔2022〕11号)和县安委会印发的《全县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总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引,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坚决落实“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重大要求,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深入开展全镇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推动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15条硬措施、省50项重点检查内容、市100个检查要点落地落实,坚决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全镇安全形势稳定和年度各项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下车镇党委政府成立全镇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领导小组,第一组长由担任,组长由镇长担任,副组长由各分管领导担任,牵头所分管重点行业领域组建百日攻坚行动各工作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安委办,办公室主任由镇安委办主任担任,负责全镇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组织实施、统筹协调等工作。
聚焦危化品、自建房、燃气、“两客一危一货”、消防、粉尘涉爆、建筑施工、渔业船舶、水上交通、特种设备、电力等12个重点行业领域,成立12个百日攻坚行动工作组,在全镇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具体分组安排及重点整治事项见附件。
全镇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在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各村和有关部门为责任主体,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统筹抓好落实,从2022年7月1日开始,到11月底结束,具体分三个步骤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1日-7月15日)。根据镇安委会会议统一部署,各重点行业领域百日攻坚行动的牵头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重点,明确责任分工,明确推进措施,确保上下联动、形成合力。针对制约或影响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进行安排部署。其他行业领域,要结合本行业领域实际,制定印发实施方案、部署落实。
(二)集中攻坚阶段(7月16日-11月15日)。各村、各重点行业领域百日攻坚行动的牵头部门,根据各自区域范围、行业领域,对本辖区本领域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突出风险开展“全覆盖”排查,对排查出来的重大隐患,按照“一患一策”要求,对照整改标准,督办、销号,分类处置到位。镇安委办组织开展综合督查,对百日攻坚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检查,重点检查工作部署情况、企业(单位)自查自改情况、各行业部门排查检查情况、问题隐患整改情况。
(三)总结阶段(11月16日-30日)。各村、各行业领域责任部门总结百日攻坚行动工作情况,及时报送镇安委会办公室。
(一)切实提高站位和工作标准。各村、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站位,坚持源头治理、“条块结合”,结合实际制定方案,全面开展安全隐患再排查、再梳理,扫除死角盲区、遏制隐患新增。要从细从实落实“三个责任”,对标对表列出时间表、路线图,盯紧盯牢薄弱环节抓整改,确保高质量完成攻坚任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认真落实关键举措和统筹推进。镇各重点领域百日攻坚行动工作组要认真落实市、县领导批示要求。各村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力亲为,靠前协调,将百日攻坚行动与专项整治、大检查活动统筹结合、一体化推进,做到排查整改、执法查处、督查督办贯穿集中整治全过程,推动攻坚行动落地落实。
(三)从严开展督导检查和追责问责。镇纪委要将百日攻坚行动作为安全生产督导的重点内容,加强对各村和行业部门履职情况的检查,要强化督查问效,督促加快推进各类问题隐患整改。对安全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走过场、问题整改不扎实的村、有关部门组织约谈警示,特别是在百日攻坚行动期间因问题解决不到位、隐患整改不落实引发重大影响、酿成事故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四)着力强化宣传引导和信息报送。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监督作用,加大宣传力度,落实有奖举报,定期曝光问题隐患突出单位和企业,强化震慑警示。各村、各有关部门要配齐配强专班力量,健全完善定期调度、信息报送和保密工作等制度,7月20日前,报送工作方案;每月月底报送月度总结和工作信息;11月20日前,全面总结百日攻坚行动,报送工作总结。镇纪委及时反馈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形成月度工作报告,于每月25日前报镇安委办。
2.涉及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不具备紧急停车功能,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未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的。
3.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的。
4.装置的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等与设有甲、乙A类设备的房间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爆炸危险场所未按照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的。
5.涉及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的(液氯钢瓶充装、电子级产品充装除外)。
6.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许可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编制岗位操作规程,未明确关键工艺控制指标的。
7.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不符合国家标准,实施特殊作业前未办理审批手续或风险控制措施未落实的。
8.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的。
1.居住用途改造为生产经营等公共用途的自建房,如将一般住房改为饭店、民宿、农家乐、商铺、棋牌室、浴室、私人影院、密室逃脱、剧本杀、电竞馆、家庭旅馆、小作坊、简易生产用房、承办红白喜事等房屋或者场所。
5.改建加层、野蛮装修、破坏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房屋建筑(含擅自加层、增设夹层、开挖地下空间、分割群租,以及经营过程中改变承重结构的房屋)。
6.各类“住改商”的房屋(将建筑物中某专有部分由居住性用房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尤其是临街底层“破墙开店”的房屋建筑。
8.集中医学观察场所(包括政府、企业指定或者租用的房屋,工地临时建设的板房等)、已开复工企业项目员工集中居住的房屋。
9.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以及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中已排查出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可能发生坍塌风险的房屋建筑。
1.未推进瓶装燃气企业市场整合,组织公安、住建、市场监管、交通等部门联合开展“黑气”专项整治行动。瓶装燃气企业未严格落实购气实名制和配送服务制,实行用户档案管理,向用户发放供气使用凭证;未及时将用户信息录入用户服务信息系统。
2.燃气企业未严格落实定期入户安检和随瓶安检制度,及时将安检信息录入用户服务信息系统,发现隐患及时通知用户并协助处置;用户隐患未整改到位的,未及时报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未停止供气。
3.未落实城镇燃气居民使用安全“七个一”行动要求,完成居民用户入户安检全覆盖。未在车库、地下半地下室、群租房等不具备通风条件场所违规使用燃气进行专项治理。
4.未对餐饮、学校、医院、养老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监督检查,用气单位(用气人)未签订合法供用气合同,落实逐月全面自查整改、自查情况公示等制度。餐饮、室内公共场所、地下半地下建筑物未依法规范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未严控新增底层“住改商”使用燃气经营,严禁不具备条件的底层“住改商”餐饮经营者使用燃气。
5.未开展灶管阀产品市场整治,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依法向社会公布不合格产品名单。未针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及政府购买养老等居民用户,及时更换户内不合格灶管阀产品。
1.“两客一危”企业在运营出发前未按规定进行驾驶员行前安全测评提示;未及时更换不符合要求的驾驶员。
2.客运站经营者未落实“三不进站、六不出站”等安全制度(“三不进站”是指: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关车辆不进站。“六不出站”是指:超载营运客车不出站、安全例行检查不合格营运客车不出站、旅客未系安全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营运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
3.危险货物装货人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严格落实“五必查”(分别是:车辆是否具有有效行驶证和营运证;驾驶人、押运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资质证件;运输车辆等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所装载的危险货物是否与运单载明的相一致;所充装的危险货物是否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等)。
1.违规锁闭、封堵、占用、堵塞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楼道、楼梯间堆放易燃、可燃物品,外墙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消防车通道未施划消防车通道标线、标志并设置警示牌,消防车通道被占用、堵塞。
2.营业期间违规进行电焊、气焊、切割等明火作业;违规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燃气管线、燃气用具的敷设、安装等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电动自行车或其蓄电池违规在建筑内停放或充电。
3.使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搭建临时用房或分隔功能分区,“绿植”、“树木”等装饰装修大量使用易燃可燃材料。
4.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5.占用中庭设置商业等使用功能;存在“三合一”现象(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
6.未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未组织全员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员工不能熟练掌握“一懂三会”(懂得所在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逃生、会扑救初起火灾)。
7.消防控制室未落实每班不少于2名持有职业资格证的人员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不能熟练掌握应急处置程序要求。
8.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未按照标准建立微型消防站;对场所进行现场拉动测试,微型消防站队员未能及时到场或不了解初起火灾处置流程及方法。
1.不同种类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4.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未采用负压除尘方式。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规范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5.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产生机械火花的工艺,未规范采取杂物去除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6.未按规范制定粉尘清理制度,作业现场和相关设备设施积尘未及时规范清扫。铝镁等金属粉尘的收集、贮存等处置环节未落实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必要的防爆措施。
1.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违反规律盲目压缩工期、压缩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