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钢制常压储罐安全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0年11月2日正式印发。现对《指导意见》解读如下:
一是当前的安全生产形势严峻,抓安全就是抓发展。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深入推进国务院安委办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提升行动和危化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督促涉及危险化学品储罐的企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通过学习借鉴国内外危化品储罐安全管理先进经验,提高危化品储管本质安全水平,逐步实现危化品全生命周期安全监管,抓紧制定我市危化品储罐安全管理规范,保证安全发展。
二是查漏补缺,形成化学品储罐管理体系的全覆盖。我市的化学品储罐涉及面广、存量大。目前,我国现有的标准规范中主要是针对涉及特种设备、较大容积的化学品储罐有相应的规定,除此之外常压化学品储罐的安全管理要求不够完善。在此情况下,急需出台一部结合张家港市实际情况并能够有效规范企业化学品储罐安全管理行为的指导意见,来提高我市化学品储罐的安全管理水平,提升我市化工企业的本质安全度。
接到工作任务后,市应急管理局立即会同交通局,联合中海油安技服公司,抽取专业技术骨干,成立了储罐管理指导意见工作小组,制定了我市危化品储罐安全管理规范的工作方案。编制工作分资料收集阶段、调研考察阶段、安全管理规范起草阶段、征求意见及专家论证阶段及成文发布。
根据工作方案,工作小组在经过资料收集、调研考察及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后,形成了管理指导意见的初稿。7月28日,工作小组编制完成了《化学品钢制常压储罐安全管理指导意见(试行)》,通过了中国化学品协会、港口仓储企业等业内权威专家组的技术性评审,并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了修订完善。
《指导意见》分9个章节,对制定本《指导意见》的原因进行了阐述,确定了《指导意见》的适用范围,列举了相关引用文件,规范了有关专业术语和定义。对适用本《指导意见》范围之内的储罐,明确了储罐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等环节的基本要求;对储罐的防腐、安全附件设置、尾气联通回收系统、液位计设置及有关报警联锁、火灾报警、监控系统等作了明确的规定;对相关企业在管理储罐时,应当建立的制度、规程、应急预案、应急物资配备、检维修作业、清洗等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明确了储罐检查检验的责任主体,并对检查检验的周期、频次等提出了要求。最后,对于停用、报废、拆除储罐需采取的措施等作出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