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根据《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按要求合理配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如果没有按照要求合理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022年8月8日,吴江区盛泽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盛泽镇坛丘溪南村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类别、标识、规格要求合理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执法人员现场发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整改。
2022年8月12日,执法人员再次到该公司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对此问题进行整改,其行为违反了《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实施以来,人们注意的是居民小区的分类工作,常常忽略对公司、企业、经营户的管理。通过该案的处罚,使周边商户、企业自觉落实生活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自觉按照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要求,更新相关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2022年12月20日,相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专班执法保障组检查反馈情况进行核查时发现,某生活广场垃圾房仍未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要求配置容器,执法人员立即向该生活广场物业公司提出了整改要求,并通知该公司前往相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受处理。执法人员依据《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该物业公司处以人民币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物业公司负责人表示立即整改到位,并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按照垃圾分类相关要求处置生活垃圾。
自2020年6月1日《苏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正式实施以来,部分单位垃圾桶使用年限较长,在垃圾桶配置方面存在缺失、标识不清等问题,通过检查反馈,举一反三,加大对垃圾桶配置方面的执法检查,查漏补缺,对未能及时整改的单位,加强执法督促整改,补强硬件设施。
2022年8月14日,姑苏区葑门片区综合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莫邪路某酒店未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要求配置容器,执法人员当场告知其违反了《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基于前期已对该酒店责令整改过,当日执法人员对该酒店进行立案调查,并于8月30日提交处理意见:根据《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对该酒店罚款人民币1000元,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经法制审核,同意大队对该案的处理意见。9月21日对商家送达处罚决定书,商家当场缴纳了罚款。商家在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时候应严格按照管理条例执行,通过此次处罚提升了商家按要求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意识。
本案中,通过对该酒店的处罚,一方面是为了督促该酒店切实落实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相关责任与义务;另一方面也希望其他单位和个人能够引以为戒,落实管理责任,积极配合推动垃圾分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