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15日披露了《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回复》,回复中提到:因据调查业绩补偿/赔偿方当前偿付能力不足,公司就关于收购北京信唐普华科技有限公司股权产生的业绩补偿款的支付方式与业绩补偿方/赔偿方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了业绩补偿款进行分期支付的初步共识,拟定了相关协议;因涉及对原收购协议业绩补偿款支付方式的变更,公司拟按照相关监管规则在合适的时机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对变更业绩款分期支付的相关事项进行审议。
公司于2024年3月1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科创公函【2024】0026号(以下简称“《监管工作函》”),并于2024年3月15日披露了《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9)。
收到《监管工作函》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领导层高度重视,本着对上市公司以及上市公司股东负责的态度,遵照独立董事的建议,公司立即组织全体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该事项相关负责人认真学习体会监管工作函的精神,调阅和复核了前期已取得的所有文件资料,重新进行了全面、深入、严格、审慎的核查和评估,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研究,严格落实监管工作函的各项要求。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公司于2024年3月26日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对《关于取消变更收购北京信唐普华科技有限公司产生的业绩补偿款的支付方式的议案》进行审议。
根据北京信唐普华科技有限公司追溯调整后的财务报表,因其未实现业绩承诺,按照相关收购协议,业绩补偿方应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其中补偿金额分别为2019年度的4,496.19万元及2023年度的9,357.89万元,并且2020年度何侃臣因虚假陈述尚应赔偿公司3,410.10万元,共计应支付公司17,264.18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业绩补偿方已支付公司911.82万元,尚余16,352.36万元未支付。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15日披露的《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回复》(公告编号:2024-018)。
经过再次谨慎讨论、评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为:虽然分期付款的支付方式为公司最终获得更多收款额和业绩补偿方履约能力逐步提升提供了一定的可能性,但从另一方面分析,支付周期冗长,分期间隔时间长,首先必然导致业绩补偿方执行偿债过程中的变数加大;其次,已知的业绩补偿方的履约能力和其现有的相关保障措施,即使通过延长付款周期也无法实现更为完全、有效地覆盖和控制其履约风险;第三,延长时限也不能完全确保业绩补偿方履约能力得到提高,同样还具有变差的可能;第四,从业绩补偿方当前的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来看,该分期协议和保障措施在未来长时间内得以切实有效执行的风险仍然较高,未来所欠款项回收不确定性较大。所以,公司综合研判认为分期付款的方式时间跨度长、把控力度弱、不确定性风险大的缺点高于其从乐观角度看其能提供更多可能性、灵活性的优点,该方式谨慎性和切实可行度不足。因此从更为审慎和切实的角度出发,公司就该事项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监事会,经与会董事、监事审议一致决定取消变更业绩补偿款支付方式的安排,坚持按照原收购协议的约定,一次性要求业绩补偿方/赔偿方支付全部应付款项。
此前,因公司与各方签署的《付款及保障协议》、《付款及保障协议的补充协议》以及《还款协议》分期支付方式按相关监管规则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后生效,故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其生效条件未达成,上述协议尚未生效,公司取消本次变更业绩补偿款支付方式合法合规。公司将按照原收购协议的约定以及流程及时采取追偿措施,具体安排如下:在2023年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立即按照原收购协议的约定,向业绩补偿方/赔偿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在接到公司通知后5日内向公司支付全部的应付未付补偿/赔偿金额;如其未进行支付,公司将按照实际情况发出包括但不限于催款函、律师函,敦促业绩补偿方/赔偿方及时向公司支付;如其仍未支付,则公司将按照原收购协议的约定,立即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照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合理、必要的财产保全等法律措施,在取得生效裁决后,及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配合法院提供业绩补偿方/赔偿方相关财产线索,通过强制执行手段,尽最大可能回收业绩补偿款和赔偿款,切实维护公司以及公司全体股东的权益。
2024年3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应到3人,实到3人,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变更收购北京信唐普华科技有限公司产生的业绩补偿款的支付方式的议案》。本次会议各位独立董事查阅了公司前期已取得的所有文件资料,复核审查了业绩补偿方的履约能力,了解了公司拟接受业绩补偿款分期支付以及取消业绩补偿款分期支付的决策依据,比较权衡了分期与否的优势和劣势,充分考虑了业绩补偿款回收的风险因素,就此发表了专项意见: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支付周期变长增加了业绩补偿方偿债的变数,延长付款周期并不能完全、有效地覆盖和控制其履约风险,业绩补偿方当前的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即使按照长期支付的方式,也难以切实有效执行,款项回收不确定性仍然较大,按照原收购协议的约定一次性要求业绩补偿方/赔偿方支付款项,更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将《关于取消变更收购北京信唐普华科技有限公司产生的业绩补偿款的支付方式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会议审议。
2024年3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应到8人,实到8人,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变更收购北京信唐普华科技有限公司产生的业绩补偿款的支付方式的议案》。全体董事详细了解了变更业绩补偿款分期支付方式面临的问题和风险,结合业绩补偿方的偿付能力以及计提大额减值准备的情况,经过严谨分析、研讨以及评估,全体董事认为:延长支付年限、分期收款的相关安排存在时间跨度长、把控力度弱、不确定性风险大等缺点,谨慎性和切实可行性不足,,为更切实有效保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一致同意取消业绩补偿款分期支付方式的安排,按照原收购协议的约定一次性要求业绩补偿方/赔偿方支付款项。
2024年3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应到3人,实到3人,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变更收购北京信唐普华科技有限公司产生的业绩补偿款的支付方式的议案》。全体监事认为:本次取消变更业绩补偿款的支付方式,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取消变更业绩补偿款的分期支付安排,仍按照原收购协议的约定一次性要求业绩补偿方/赔偿方支付款项。
综上所述,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认真落实《监管工作函》的要求,经开会审议一致决定取消业绩补偿款分期支付方式的安排。公司将按照原收购协议的约定,要求业绩补偿方/赔偿方一次性支付应付款项,并及时采取法律措施督促相关方按时履行补偿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监管规则,持续、分阶段披露公司对业绩补偿方应付款项的追诉情况以及后续进展,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定于2024年3月27日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由于年度报告编辑及复核工作量较大,预计年报编制工作完成时间晚于预期。本着审慎原则及对广大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将延期至2024年4月26日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