杏彩体育: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

2024-01-06 12:15:23   来源:杏彩体育投注网 作者:杏彩体育投注网官网 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4年1月2日以电话和电子邮件方式发出通知,并于2024年1月5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际参加审议及表决的董事7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周宇斌召集及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及办公需求,公司决定与珠海市乐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通实业”)继续签订《厂房租赁合同书》,向其租赁位于珠海市金鼎官塘乐通工业园办公楼、宿舍以及饭堂,租赁期限三年,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三年预估租金及相关费用约人民币516万元(水费、电费等其他相关费用将按公司实际使用情况计算,最终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同时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办理的相关手续,并签署相关合同或协议等法律文件。

  本次交易对方乐通实业的全资股东珠海市盛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大股东刘秋华与公司全资子公司珠海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刘明为姐弟关系。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6.3.3规定,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公司本次交易将从严按照关联交易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签订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

  公司于近日收到参股公司浙江大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晟新能源”)发来的《关于浙江大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议联系函》,函件主要内容为:(1)其拟对注册资本金进行减资,从人民币2.5亿元减至人民币1亿元,各股东同比例减资,股权结构保持不变。(2)本次减资完成后,深圳市大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晟资产”)拟将其持有的大晟新能源公司7.5%的股权(对应认缴注册资本750万元)转让给公司。

  公司经审慎考量,同意参股公司减资事项,公司对应减资人民币750万元。公司与大晟资产充分友好协商后,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同意在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并经参股公司大晟新能源完成减资后,受让大晟资产所持有大晟新能源的7.5%股权(对应届时目标公司的认缴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50万元),转让价格为零元。同时,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办理的相关手续,并签署相关合同或协议等法律文件。本次参股公司减资以及股转事项完成后,公司对大晟新能源投资额保持为人民币1,250万元,持股比例将提升至12.5%。

  鉴于公司关联方控股股东大晟资产、公司董事长及总裁周宇斌先生均为参股公司大晟新能源的股东,本次参股公司减资以及公司受让大晟资产持有参股公司股权事项股将构成关联交易。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参股公司减资及股转事项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4)。

  公司决定于2024年1月22日下午14:30在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刊登于公司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供投资者查阅。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4年1月2日以电话和电子邮件方式发出通知,并于2024年1月5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监事会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际参加审议及表决的监事3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肖丽召集及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及办公需求,公司决定与珠海市乐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通实业”)继续签订《厂房租赁合同书》,向其租赁位于珠海市金鼎官塘乐通工业园办公楼、宿舍以及饭堂,租赁期限三年,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三年预估租金及相关费用约人民币516万元(水费、电费等其他相关费用将按公司实际使用情况计算,最终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同时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办理的相关手续,并签署相关合同或协议等法律文件。

  本次交易对方乐通实业的全资股东珠海市盛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大股东刘秋华与公司全资子公司珠海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刘明为姐弟关系。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6.3.3规定,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公司本次交易将从严按照关联交易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签订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

  公司于近日收到参股公司浙江大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晟新能源”)发来的《关于浙江大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议联系函》,函件主要内容为:(1)其拟对注册资本金进行减资,从人民币2.5亿元减至人民币1亿元,各股东同比例减资,股权结构保持不变。(2)本次减资完成后,深圳市大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晟资产”)拟将其持有的大晟新能源公司7.5%的股权(对应认缴注册资本750万元)转让给公司。

  公司经审慎考量,同意参股公司减资事项,公司对应减资人民币750万元。公司与大晟资产充分友好协商后,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同意在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并经参股公司大晟新能源完成减资后,受让大晟资产所持有大晟新能源的7.5%股权(对应届时目标公司的认缴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50万元),转让价格为零元。同时,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办理的相关手续,并签署相关合同或协议等法律文件。本次参股公司减资以及股转事项完成后,公司对大晟新能源投资额保持为人民币1,250万元,持股比例将提升至12.5%。

  鉴于公司关联方控股股东大晟资产、公司董事长及总裁周宇斌先生均为参股公司大晟新能源的股东,本次参股公司减资以及公司受让大晟资产持有参股公司股权事项股将构成关联交易。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参股公司减资及股转事项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与珠海市乐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通实业”)于2023年1月1日签订《厂房租赁合同书》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根据公司经营发展及办公需求,公司决定与乐通实业继续签订《厂房租赁合同书》,向其租赁位于珠海市金鼎官塘乐通工业园办公楼、宿舍以及饭堂,租赁期限三年,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预估三年租金及相关费用约人民币516万元(水费、电费等其他相关费用将按公司实际使用情况计算,最终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

  本次交易对方乐通实业的全资股东珠海市盛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大股东刘秋华与公司全资子公司珠海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刘明为姐弟关系。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6.3.3规定,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公司本次交易将从严按照关联交易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于2024年1月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办理的相关手续,并签署相关合同或协议等法律文件。审议上述议案时,公司没有需要回避表决的关联董事、关联监事。独立董事已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过半数同意本次签订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事项。本次交易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有关部门批准。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油墨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新材料技术研发;机械电气设备销售;专用改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通讯设备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相赁: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除法须经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经营(销售散装食品):食品经营。(依法须经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股东情况:珠海市盛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乐通实业100%股权,珠海市盛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大股东为刘秋华。

  关联关系:本次交易对方乐通实业的全资股东珠海市盛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大股东刘秋华与公司全资子公司珠海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刘明为姐弟关系。因此,本次交易对方乐通实业属于公司关联方。

  租金及费用:办公楼租金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50元, 租赁面积2442.16平方米,每月租金人民币122,108元;宿舍(约11间)租金为每月每间人民币450元,厨房租金为每月人民币3,600元;租赁期间公司、宿舍内员工、饭堂使用的水费、电费等其他相关费用,按实际使用的电表、水表数承担并分摊公用水电等费用。

  1.1甲方将位于珠海市金鼎官塘乐通工业园的办公楼租赁给乙方使用,总租赁面积经甲乙双方认可确定为2442.16 m2。本租赁物的功能为办公,包租给乙方使用。如乙方需转变使用功能,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因转变功能的合理性及所需办理的全部手续由乙方按政府的有关规定申报,因改变使用功能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本租赁物采取包租的方式,由乙方自行管理。(甲方可免费使用办公楼前空地停车)

  1.2甲方将位于珠海市金鼎官塘乐通工业园的配套宿舍租赁给乙方使用,房间数量和房间号经由双方认可确定,并在附件列明。

  2.2租赁期限届满前六个月,乙方书面提出继续租赁的意向,经甲方同意后,甲乙双方将对有关租赁事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在同等承租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4.1办公楼租金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50元, 租赁面积2442.16 m2,每月租金人民币122,108元(人民币壹拾贰万贰仟壹佰零捌元整),租赁期内乙方使用的电费、水费等按乙方实际使用的电表、水表数承担并分摊公用水电等费用。

  4.2宿舍租金为每月每间人民币450元,租赁期间宿舍内员工使用的水费、电费等其他相关费用,按乙方实际使用的电表、水表数承担并分摊公用水电等费用。

  4.3厨房租金为每月人民币3,600元,租赁期间使用的水费、电费等其他相关费用,按乙方实际使用的电表、水表数承担并分摊公用水电等费用。

  5.1乙方应于每月25号或该日以前向甲方支付下一个月租金,并由乙方汇至甲方指定的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