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发布公告(2021年第6号)称,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和省安委会《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严格化工建设项目安全准入,省应急管理厅牵头制定了《陕西省化工项目安全准入条件(试行)》和《陕西省禁止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批)》,并征求了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及各市(区)意见建议。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要求,现将该《准入条件》和《目录》予以公示。公示期限:2021年4月25日-4月30日。
一、严禁新建涉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应急管理部《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一批)》、原监管总局《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年)》和《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淘汰类、禁止类、限制类的化工项目。
二、新建涉及化工工艺的化工项目须进入合规设立的化工园区,化工园区内严禁建设与园区产业发展规划无关的项目。
三、化工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技术应当来源合法、可靠。从省外引入的精细化工项目与原企业生产工艺技术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通过设区市以上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四、严禁新(扩)建生产光气、氯气、氨气、硫化氢等有毒气体,氰化钠、氰化钾、氰化氢等剧毒化学品,硝酸铵、硝基胍、氯酸铵、氯酸钠、氯酸钾等爆炸危险性化学品,涉及间歇、半间歇法硝化反应的建设项目。
五、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金属有机物合成反应的间歇、半间歇反应的精细化工项目,应在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前完成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其中涉及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等高危工艺的,应完成生产工艺全流程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禁止建设使用反应釜的硝化反应化工项目。禁止建设经安全风险评估确定为工艺危险度4级以上的项目。
六、化工项目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仪表系统。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等五类高危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必须具备全流程自动化控制。
七、各设区市可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和《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要求,在不低于前七条安全准入规定的前提下,结合实际细化明确所属化工园区禁止和限制的化工产品、生产规模、工艺、设备等。
八、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由设区市以上核准、备案机关按职责分工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实施项目联合审查。
本《准入条件》所指的化工项目是指主要原辅料为化学原料、最终产品为化学品、生产工艺中存在化学反应或涉化环节的项目。
1.表示列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3号《关于禁止全氯氟烃(CFCs)物质生产的公告》。
3.表示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保总局、监督总局公告2008年第1号《关于停止甲胺磷等五种高毒农药的生产、流通、使用的公告》。
包括环境保护部等公告2009年第23号《关于禁止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滴滴涕、氯丹、灭蚁灵及六氯苯的公告》;环境保护部等公告2014年第21号――关于《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九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关于附件A、附件B和附件C修正案》和新增列硫丹的《关于附件A修正案》生效的公告;环境保护部等公告2016年第84号――关于《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六溴环十二烷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5.表示列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9号令《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9年本)》中需立即淘汰的产品。